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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防行业协会防火门专业自律委员会自律公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3日   访问量:5703    

 
 
 
防火门专业自律委员会自律公约
 
(试 行)
(本公约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防火门行业自律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消防产品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消防行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的稳定。规范防火门产品市场秩序,确保防火门产品的质量,提高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是全体相关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建立我市防火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依法保障防火门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加强管理,确保质量,运作规范,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防火门行业是指在宁波市范围内从事防火门生产、销售和开发的本地和外地企业的总称。
第三条          防火门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质量至上,公平竞争,程序规范。
第四条          凡属宁波市消防协会会员单位的防火门生产企业应加入本公约,并倡议: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努力提高防火门产品质量水平,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          不属于宁波市消防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但在宁波市内不参加。
第六条          宁波市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成立宁波市防火门行业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组织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本公约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布的《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建设。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恪守商业道德,坚决不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防火门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保证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样品的一致性。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按型式认可实施规则规定的工厂条件组织生产和管理,参照ISO9000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能够持续满足型式认可要求。
第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服从、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产品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公约成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型式认可证书,不得将获得的认证证书转让、转借、转卖、挂靠、更改式用于末获证产品,不得异地生产。
第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型式认可证书处于过期、暂停、撤销、注销或终止等无效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相应规定,自觉停止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做好产品质量互相监督工作,发现有弄虚作假、假冒伪劣、无证生产、挂靠生产等行为,应积极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公约执行机构制订的各项制度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组织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五条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行业公约执行机构构制定的自律价格,有关自律价格制定由执行机构向社会和行业公布,并根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或约定。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必须须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公平竞争,认真执行行业组织制定的市场规则,不盲目压价,不低于自律价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变相低于自律价销售,坚决杜绝相互诋毁、相互攻击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维护我市防火门市场良好竞争秩序。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团结互助,诚实信用,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生产销售优质优价防火门产品,共同构筑和谐社会的公共安全环境。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严把防火门产品质量关,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第十八条公约执行机构应对本行业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及开展质量评比活动。组织和协调行业间横向联系和技术协作,帮助行业整体提高产品质量。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客户以及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约执行机构应积极向相关行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宣传贯彻国家的相应消防产品政策法规及技术质量标准,帮助相关行业企业提高对消防产品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标准的认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成员单位落实行业监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传递行业自律信息,在行业监督部门的领导下,团结本行业公约成员单位,实现行业的自律和自身管理。增强公约成员的消防产品质量意识,督促企业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负责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严格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和公约组织制订的相关实施细则。成员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执行机构对其工厂及工地现场的产品检查及抽样,有违约行为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首先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主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提请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裁决,裁定结论各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并要求进行调查、裁决。公约执行机构无法裁决可直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成员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经查证属实违反本公约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按其制定的相关管理细则进行处理,并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被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单位由执行机构在媒体上公告,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吸收为成员单位,重新吸收需分会会员的2/2同意才能吸收。
第二十五条              公约执行机构在受理违约举报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决,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全体公约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及相应管理细则进行补充,修改或废除。
第二十九条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并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宁波市防火门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自律承诺书
消防产品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幸褔安康,规范防火门产品市场秩序,作为防火门企业,确保防火门产品的质量是我们共同责任。为此,我单位自愿加入宁波市防火门行业自律委员会,并严格按照自律委员会制定的《自律公约》和相关制度履行权利和义务,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       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
2       严格执行自律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裁决;
3       加强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发生质量问题,实行产品召回;
4       自觉接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其它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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