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最新动态
 技术标准
 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宣传服务
 基础汇编
当前位置:首页>规范性文件
宁波消防行业协会公约的执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8日   访问量:6056    

宁波消防行业协会公约的执行
 
 
第一条          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成员单位落实行业监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执行,传递行业自律信息,在行业监督部门的领导下,团结本行业公约成员单位,实现行业的自律和自身管理。增强公约成员的消防产品质量意识,督促企业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负责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严格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和公约组织制订的相关实施细则。成员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执行机构对其工厂及工地现场的产品检查及抽样,有违约行为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首先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主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提请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裁决,裁定结论各方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并要求进行调查、裁决。公约执行机构无法裁决可直接委托权威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成员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行为。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经查证属实违反本公约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按其制定的相关管理细则进行处理,并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被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单位由执行机构在媒体上公告,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吸收为成员单位,重新吸收需分会会员的2/2同意才能吸收。
第六条          公约执行机构在受理违约举报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决,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本公约经全体公约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及相应管理细则进行补充,修改或废除。
第十条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并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公约由宁波市防火门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 1 首页| 前页| 下页| 尾页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质量自律承诺书2015-01-23
访问统计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