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宁波市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
Ningbo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NFPA
第二条 宁波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宁波市从事消防产品生产、消防工程安装、监理、检测、经营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落实“和谐社会”的各项政策。以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愿,为我市消防行业提供信息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维护会员的权益,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本市消防企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宁波市民政局是是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进行行政监督,发挥行业职业优势,促进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二) 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要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四) 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逐渐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规范行业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为依据,配合市有关部门整顿、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消防施工、监测、监理登记管理,防火材料检测登记管理,协助消防支队做好消防工程的预检工作,提高消防产品和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
(五)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培训、教育与职业认可准入;
(六) 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优化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七) 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消防科技成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管理经验和信息交流,有条件时编辑出版有益于消防企业发展的书籍、报刊、资料,努力开拓信息服务,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八) 承担、参与省、市优秀工程和优秀企业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促进全市消防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工程安装质量的提高;
(九) 发展同国内外消防企业、社团之间的联系,加强交流合作;沟通、协调会员间有关消防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矛盾;
(十) 开展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十一)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在宁波市从事消防产品生产、安装、销售等企业,以及消防监理、检测公司和消防设计、消防科研等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为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从事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c) 支持协会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等工作。
(五) 个人会员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
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 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六) 域外会员要求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然后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聘用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二) 企业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所办经济实体的合法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5月3日换届选举暨第五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